仪表管理
仪表管理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1.1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
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
|
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
|
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
制度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如维护、巡检、仪表联锁系统停运、
变更、恢复等会签管理制度、DCS
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1.2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
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
记录。
检查、维护、使用、检定、设备台账
联锁保护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1.3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
主要包括:
| 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 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炼油化工技术表格1476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12.1.1、12.5.2条(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1.4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
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
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
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原始设计资
料)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1.5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 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 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
改记录应齐全;
| 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
(DCS) 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5.11.2、5.9.2条
DCS变更应办理审批单(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1.6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
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
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 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
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 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 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
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
手续;(一)
仪表
安全
管理
| 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
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 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
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
(DCS) 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联锁摘除和恢复申请单(二)
控制
系统
设置
2.1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
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
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
表系统。---
1.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21109
2.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GB50770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第十九条
2.2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
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
安全仪表功能评估。(二)
控制
系统
设置
| 查评估报告并根据所有安全仪表功
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编制安全
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
| 开展过程危险分析,评估现有安全
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第四、十四条
2.3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
态。
查DCS、SIS仪表使用状态,联锁是
否投用(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1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
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
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应有UPS充放电记录和备用电池测
试记录(一个检修周期)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7.1.3
条(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2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
供气系统气源露点低于当地最低
温度至少低10度
|
仪表空气含尘粒径不应大于3μm含
尘量应小于1mg/m3
|
仪表空气含油量应小于1ppm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3.0.1、3.0.2、3.0.3、4.4.1、4.4.2条
(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
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 仪表输入端的气源压力应满足仪表
供气压力的要求;
| 采用备用压缩机组时应采用自动切
换方式;
| 采用储气罐时,储存气体应保持管
网内最低输出压力以上;
| 采用第二气源时投入方式宜采用自
动方式,第二气源运行时控制室应
有声光信号显示。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 3020-2013)
第4.4.1、4.3.1条(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3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
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
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
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
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1.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2014)第
5.3.1条
2.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
第2.4.1条
|
接地分为保护接地、工作接地、
本安接地
|
保护接地绿色线;工作接地、本
安接地黄绿色线
|
各接地分别汇总,最后统一接到
总汇流排上
|
仪表接地电阻小于4Ω,连线电阻
小于1Ω
(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
接地连线1~2.5mm2;接地分干线
4~16mm 2 ;接地干线16~25mm2。
3.4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
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2.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4.9条
根据防爆区域等级查仪表的防爆
生产许可证及电缆合格证(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5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
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
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
施。---
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
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7.4.8条
3.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8.4.6条(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
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
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
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30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报警信息和历史趋势保存时间不少
于30天(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
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
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
盖;
|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
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 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
采取防爆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
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10.1条3.8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
-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采用红色蘑菇头按
钮并带防护罩
(三)
仪表
系统
设置(三)
仪表
系统
设置
3.9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
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
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
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2014 )第6.4.7条、6.4.8条
压力储罐高高报警不大于液面的
90%;低低报警值的设定应满足报
警开始后10~15min内泵不会抽空的
要求,必要时加装液位高高报警或
低低报警联锁切断阀。(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4.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
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
GB 50493-2019要求。
|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
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
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
消防产品检测报告。
|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
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
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
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
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
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
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
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
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
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
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
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
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
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
方设置探测器外,(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
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
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
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10m。
| 5.1.3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
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
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
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LEL~
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为0% OEL
~300%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
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
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 IDLH~
30% 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
0%VOL~25%VOL;
|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
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
于或等于50%LEL;(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
于或等于100% OEL,有毒气体的
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
OEL。
|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
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
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
上方2m内。 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
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
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 m~1m;
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
释放源0.5 m~1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规范》(GB 50493-2019)(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4.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
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
确保其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
本过程控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
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第十一条(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4.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
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检测点布置图;
|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
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
不超过一年。
1.
在控制室内有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器现场检测点的布置
图
2.
有在有效期内的计量监督局的检
定报告(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4.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
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
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
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
析。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
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的指示报警设备并进行声光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
和处理程序。操作人员接到报警
信号后,要立即通过工艺条件和
控制仪表变化判别泄漏情况,评
估泄漏程度,并根据泄漏级别启
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操作人
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理情
况做好记录,并定期对所发生的
各种报警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第十九条(四)
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
4.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
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结
束
语
祝各位工作顺利!
如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中泰安全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