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第三轮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检查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应急管理部5月15日视频培训的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部分
安全基础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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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应急管理部5月15日视频培训的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一: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
安监总局40号令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应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检查重点二:
严禁危险化学品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储罐使用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设计工艺条件包括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指标。
检查重点三:
严禁关闭在用储罐安全阀的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
安全阀切断阀是在其前后安装的切断阀门,泄压排放系统指能迅速排放储罐压力的系统,通常指火炬系统或专用排放系统。安全阀切断阀关闭或压力泄放系统加盲板都将使储罐在超压或紧急状况时压力无法泄放造成重大事故。
检查重点四:
严禁缺失或停用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五、十四条)
重大事故危险源储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控系统以及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等功能。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具备紧急切断功能。设计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断电问题!
检查重点五: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地
浮盘落底是指因储罐液位过低,浮盘落在了支撑腿上;浮盘落地后会在浮盘和油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在物料流速过快等情况下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检查重点六:
严禁在罐区使用非防爆的照明、工器具、电气设施、电子器材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
2006年10月28日独山子石化原油储罐施工闪爆事故,13人死亡。
2010年6月29日16时左右,辽阳电线化工厂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车间7#罐在进行清罐作业时发生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检查重点七:
全压力试液化烃储罐未按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用水将物料与泄漏点隔离。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不设置注水措施。
检查重点八:
严禁在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切水、切罐、装卸车等环节如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发事故,因此作业人员在进行上述作业时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检查重点九: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液化气体充装安全风险高,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密封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能有效降低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检查重点十:
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
气体检测指动火前要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要进行可燃、有毒气体和氧含量分析,具体管理程序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的要求。
检查重点十一:
严禁培训不合格和无相关资质的承包商在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和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使用承包商可能会将不熟悉工厂安全信息、风险和保护系统人员置于高风险环境中,机动车辆的进入会成为事实上的点火源。1993年10月21日金陵石化炼油厂油罐区发生爆炸事故。
检查重点十二: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生产工艺基本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检查重点十三:
按国家标准、行业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资混放混存现象。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
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安全风险极大,一旦条件剧本相互反应,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检查重点十四:
严禁向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够发生剧烈变化的物质
规范汽油加工、调和过程中的各种添加剂,助剂使用。对如强氧化剂等物质使用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要采用专门的加剂系统,操作中严格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检查重点十五:
严禁储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压力储罐:罐体和管道定期检验完好情况、喷淋、喷雾、切水系统、紧急切断、液位、温度、压力、报警灯检查系统、视频监控。
常压储罐:日常罐体检测完好情况、浮盘密封、浮盘导静电、呼吸阀、紧急切断装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防雷防静电、消防等防护配件。防静电采样绳。
检查重点十六: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正确方法》(GB/T37243-2019)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备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和确定方法。
检查重点十七:
一、二级重点危险源检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第二部分
安全基础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一、安全基础管理
1、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防爆电气作业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现场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如含氯类、氧化剂类、醇类等部分消杀、防疫化工产品的企业违规超能力超负荷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3、复产复工前是否按要求开展复产复工前的隐患排查工作。
4、对复产复工前、或按计划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
5、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隐患应按期完成整改。(现场核实2项隐患整改情况)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六)
6、企业应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
7、企业应对设备变更进行严格管理:
(1)变更应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2)应全面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3)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
(4)变更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重点:通过查检维修记录、特殊作业票证、隐患台账、设备原始资料及现场,是否存在主要设备设施型号、材质发生变化或进行了更新改造等未履行手续的情况。
8、企业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落实监护人,并按照GB 30871要求开展气体检测。
9、访谈作业人员是否已经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并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10、企业应及时收集外部尤其是同行业安全事故信息,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抽查2019年下半年化工行业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收集及培训情况)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八条
11、罐区(库区)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1)抽查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具有可操作性;
(2)企业应按照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抽查2020年开展的一个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情况及评审记录。(如果还未到计划演练时间,抽查2019年下半年的一次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
12、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
13、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
14、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
1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示、安全照明设施、观察窗口和应急救援处置器材等。
二、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
1、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3、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9.1.4条
三、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
1、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a、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b、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c、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2、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应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3、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风险评估
4、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关注:
a.通过查看DCS主要反应设备的工艺控制数值,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
b.核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的液位报警及联锁是否处于投用状态,近期是否修改过控制指标,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5、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并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
6、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a、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要确认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b、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
c、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
7、核实现场储罐、危化品仓库内实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是否与验收评价报告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履行了变更程序。
8、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a、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b、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c、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4.4条
9、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a、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b、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c、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4.7条
10、工艺管道上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9.1.2条
四、仪表安全风险隐患
1、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2、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检查近30天重大危险源的历史数据,是否存在超温、超液位、超压等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